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0,除,31,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禹定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855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1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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