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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昭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昭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鄉○○村○鄰○○○號)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陳昭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是失蹤人陳昭妹(下稱其名)之弟,陳昭妹於104年5月15日外出後即未返家,已逾7年全無音訊,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請准宣告陳昭妹死亡等語。
三、經查:㈠陳昭妹於104年5月15日不知去向,且查無其在監、勞健保、殯葬、入出境等資料,迄今仍行方不明,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勞健保資訊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函、新竹縣政府函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3頁、第47頁、第57頁),是陳昭妹於104年5月15日失蹤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則聲請人主張陳昭妹失蹤已逾7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陳昭妹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3日將公示催告裁定揭示在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6個月申報期滿,未據陳昭妹陳報其生存,或知陳昭妹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35頁),故聲請人聲請對陳昭妹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依前開規定,陳昭妹自104年5月15日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11年5月15日止,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陳昭妹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昭妹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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