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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42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鍾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78,932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違約金連續計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㈡新台幣34,807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224,812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台幣192,940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台幣93,190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8,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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