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促,2545,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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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5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敦倍廷


債 務 人 陳奕銍即陳嘉益


吳佩珊

一、債務人陳奕銍即陳嘉益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2,074,248元,及其中新台幣2,074,242元,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113,02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上述債權,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奕銍即陳嘉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佩珊負清償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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