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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6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麗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麗斯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000000000000(證一),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2條第1項】。
(二)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二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浮動計息,上開郵二利率嗣後如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二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
嗣後,政府如修訂本貸款之計息標準時,自政府規定之應施行日起,應就本借款改按新計息標準予以計息(目前為年率1.845%浮動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借據第3條第1、2項】。
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借據第5條】。
(四)詎債務人曾麗斯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3.戶籍謄本影本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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