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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郝玉珍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㈠債權人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最新資料。
㈡請求金額計算書。
㈢新竹縣○○路○段000號八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債務人郝玉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債務人郝玉如非區分所有權人,且僅依分期攤還契約書同意給付新台幣40,000元,對其請求連帶給付新台幣53,500元及利息之依據為何?補正通知已於111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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