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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林家溱
再審被告 江楷翰
江元粲
吳詩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再審原告未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依再審原告所載地址「苗栗縣○○鎮○○街00號(存局候領)」為送達,因逾候領期限而遭退回,復經本院查詢再審原告戶籍址設於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再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於111年6月28日為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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