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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東海林正樹即東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完結東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4日就任為東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4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東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清算期間所產生相關會計處理與營所稅核定尚未完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9年度司司字第118號、110年度司司字第27號及110年度司司字第121號、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3月14日完結東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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