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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曉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欄中關於「第1-36期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24期清償額」。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欄中關於「第37-72期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5-72期清償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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