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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華文
代 理 人 蔡鴻燊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沈里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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