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吳宛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義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提出被繼承人吳義明之國稅局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若已提出之遺產清冊所載與前完(免)稅證明所載內容不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遺產清冊,或可於新提出之遺產清冊上註記「遺產清冊詳如所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之字樣代替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