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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楊簡細妹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琴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美雲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連秋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連對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陳楊蓮双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火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楊文成即楊長田之繼承人
前列八人之共
同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
相 對 人 李聲濱
李秉樺
李聲井
李聲宏
李聲廣
李聲亮
李聲隆
李聲郎
李聲堯
李聲枝
李英妹
郭李戊妹
李月琴
李聲松
李聲明
徐桓毅
徐鏡暉
徐國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長田與相對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楊長田於判決確定後之民國111年3月1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楊簡細妹、楊文琴、楊美雲、楊連秋、楊連對、陳楊蓮双、楊文火、楊文成,此有被繼承人楊長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楊簡細妹、楊文琴、楊美雲、楊連秋、楊連對、陳楊蓮双、楊文火、楊文成繼承被繼承人楊長田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00元 由被繼承人楊長田預納 第一測量費 54,800元 由被繼承人楊長田預納 合 計 18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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