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謝煥琳
相 對 人 李筱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第八行關於「108年度存字第429號提存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8年度存字第428號提存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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