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家繼訴,74,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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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陳家森
陳泰融
共同
送達代收人張婉娟律師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陳姸蓉
陳文慧
被上訴人
即原告陳錦花
上訴人因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9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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