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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李盈進(歿)
被 告 嚴心秀
關 係 人 陳乃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命陳乃榮為原告李盈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查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本院前查明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李婉菁、廖宥璁、廖宥瑋均聲明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李河、楊碧蓮均已死亡;
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李妙文、李紫涵均聲明拋棄繼承,蔡玉玲則出養他人,僅陳乃榮無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原告及蔡玉玲、陳乃榮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職權查詢拋棄繼承公告資料、原告之二親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訴卷一第337、411頁,本院訴卷二第11、15、19至27頁),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以裁定命陳乃榮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陳乃榮嗣聲明拋棄繼承,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16日備查,有該院公告附卷可參(本院訴卷二第37頁),足認陳乃榮溯及於繼承開始時非原告之繼承人,無從承受本件訴訟。
原裁定命陳乃榮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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