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張松泉
張玉汪
追 加 原告 張黃寶潚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張明源
張明宏
張明勳
曾心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劉威遠
追 加 原告 劉志寬
劉梨華
陳張玉葉
張美枝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宏邈律師
追 加 原告 張芷熙
鍾金松即劉顯堂之遺產管理人
陳德隆即劉百川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鄭輝雄
鄭功明
鄭功成
鄭功傑
鄭武煒
李鄭毓英
鄭毓真
鄭毓秀
葉宗益
葉江憲
謝葉瑞卿
葉瑞雲
葉瑞賢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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