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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被 告 王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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