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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宗祺
代 理 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郭綏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郭綏芳(女,民國○○○年○月○日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鄉○○村○○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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