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促,377,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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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靜玲即陳靖憓



債 務 人 羅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靜玲即陳靖憓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羅煥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76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靜玲即陳靖憓自110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5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羅煥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111年度促字第0003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586元陳靜玲即陳靖憓、羅煥翔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13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50586元陳靜玲即陳靖憓、羅煥翔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586元陳靜玲即陳靖憓、羅煥翔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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