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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佳娟
相 對 人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應給付金額」欄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㈠指派調解人。
㈡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3月30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按還款計畫(詳如附表),自111年4月20日起,按月分期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款項,合計77,138元,倘有一期未依時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迄今分文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及還款計畫為證,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足見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正。
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⒋勞方…、蔡佳娟、…等7人同意資方所提還款計畫…資方倘有一期未依時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屆時資方應一次給付應付未付之全部金額」之調解方案,則相對人即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惟其迄未給付,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相對人之還款計畫(新臺幣)
勞方姓名 積欠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應給付金額 蔡佳娟 57,269元 4,869元 15,000元 77,138元 勞方即聲請人同意資方即相對人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3,000元,共25期,及第26期於113年5月20日給付聲請人2,138元,並將上開給付匯入聲請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薪資帳戶,倘有一期未依時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屆時相對人應一次給付應付未付之全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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