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勞補,54,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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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周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被 告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 告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 告 朱明禾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曾薇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540x1/3)=84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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