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促,58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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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田淨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田淨淳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52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8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274元田淨淳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周年利率19.71%001新臺幣95274元田淨淳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5274元田淨淳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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