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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李其健即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9日聲請清算完結展延,經本院以裁定准予展延至111年6月1日止,惟因尚有訴訟處理中,致國稅局尚未能清算完結申報,鑑於清算完結展延期限將至,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歷次聲請清算完結展期卷宗等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12月1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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