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東海林正樹即東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東海林正樹即東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東海林正樹即東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