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永祥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筱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及113年6月3日所為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之記載,其6年清償總額「7,344元」應更正為「8,280元」、「8,928元」應更正為「10,008元」、「18,288元」應更正為「20,448元」、「7,848元」應更正為「8,784元」、「7,128元」應更正為「7,992元」、「9,504元」應更正為「10,656元」、「4,824元」應更正為「5,400元」、「12,168元」應更正為「13,608元」、「2,160元」應更正為「2,4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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