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司繼,527,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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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

法定代理人 歐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秦增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狀(聲請人委任劉雯文合法代理之證明)、被繼承人秦增仁遺產之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需可識別為金融機構何分行)、處理流程(如聲請人過往遇到相關情形送請縣市政府處理之依據為何)相關資料過院,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

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㈠聲請人。

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㈢聲請之事由。

㈣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劉雯文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下午2時到庭陳述,本院當庭諭知應於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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