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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
112年度婚字第18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王姿莉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温海宏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惠群律師
陶光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婚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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