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建,35,2023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易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常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昭慶律師
被 告 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翰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新竹縣二重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國民小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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