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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75號
原 告 徐近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滿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萬元,應徵裁判費60,00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5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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