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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劉正庫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複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上訴人 杜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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