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簡上,136,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劉正庫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複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上訴人 杜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