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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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