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5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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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許慈玲
訴訟代理人 鄧傑律師
許惟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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