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6,2022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許雪美
被 告 林麗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坐落新竹市○○路000號右側兩層樓房屋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屋起訴時之經濟價值為準,而上開房屋於民國110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38,200元,此有原告提出新竹市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3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