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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廖永豪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邱睿專(張睿)、勝智文創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王瑋、王碩、王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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