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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李志忠
被 告 王少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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