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18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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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彭莉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雲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路○段00號14樓之7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據其上房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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