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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吳慶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榮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趙榮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附表編號084605本票票據付款地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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