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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吳鎮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鎮中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於聲請時交易價額之憑據或房屋稅單及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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