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補,65,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郭雲竹

郭睿祥

兼上開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甘智慧

被 告 郭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民事訴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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