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楊心寧
李建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明德
被 告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奕廷律師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12年2月15日具狀表示願意撤回起訴,並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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