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訴,72,202403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張松泉
張玉汪
追 加 原告 張黃寶潚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張明源

張明宏
張明勳

曾心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劉威遠

追 加 原告 劉志寬
劉梨華
陳張玉葉
張美枝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宏邈律師
追 加 原告 張芷熙

鍾金松即劉顯堂之遺產管理人

陳德隆即劉百川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鄭輝雄
鄭功明
鄭功成
鄭功傑
鄭武煒
李鄭毓英
鄭毓真
鄭毓秀
葉宗益
葉江憲
謝葉瑞卿
葉瑞雲

葉瑞賢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