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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吳勁宣(即吳秀蘭承受訴訟人)
吳代堃(即吳秀蘭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 鈞律師
原 告 吳玉佩(即吳秀蘭承受訴訟人)
吳玉淇(即吳秀蘭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正一
黃 濤
黃 煒
廖元嬌
黃美英
黃 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玉佩、吳玉淇為原告吳秀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吳秀蘭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3月1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吳勁宣、吳代堃、吳玉佩、吳玉淇,有吳秀蘭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未有拋棄繼承,自應依前揭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惟僅吳勁宣、吳代堃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吳玉佩、吳玉淇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他造亦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命由吳玉佩、吳玉淇為原告吳玉蘭之承受訴訟人,並與已聲明承受訴訟之吳勁宣、吳代堃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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