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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郭瑞隆
郭瑞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亭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
被 告 郭秀珏
郭秀玲
郭秀芳
郭佳欣
陳振立(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麗
楊玉全
楊玉輝
葉雪霞
陳信溢
張惠絜
陳玟靜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陳振杰(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道0段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陳淑惠(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淑娟(兼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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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為被告陳振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振東於本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陳郁蓉已聲明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陳銘勲、母陳沈鳳嬌均已死亡;
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即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均查無聲明拋棄繼承資料等節,有除戶謄本、本院職權查詢之拋棄繼承公告資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89頁、卷二第4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01號拋棄繼承案卷無訛,應堪認定。
是被告陳振東之繼承人即同為本案之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兩造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職權以裁定命被告陳振立、陳振杰、陳淑惠、陳淑華、陳淑娟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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