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宏
陳玉雪
陳方淳
陳俊郎
視同上訴人 陳俊銘
陳怡伶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8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