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莊文旭
莊家權
莊文豐
林以特
莊文渭
陳松裕
莊文煌
莊雄鈞
莊慧敏
莊俊辰
莊珮柔
陳儀蒂
莊耀恩
莊以琳
被 告 莊新興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李文灝
王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前分別送達原告莊家權、莊文渭(最後收受裁定之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