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郭清山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複代 理 人 孫立德
被 告 郭瑞鑫
郭雲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饒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共有人「郭青山」記載,應更正為「郭清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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