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10,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智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國泰世華銀行竹科分行謝雅玲 國泰世華銀行竹科分行 110年4月6日 30,000元 F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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