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234,2022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李鴻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10925-9 1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