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30,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曾欣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00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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