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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曾欣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F0000000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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