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4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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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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